close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張某被宋某雇用從事勞務工作,某日張某在返回居住地時發生車禍身亡。張某之父將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該公司與張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支付拖欠的工資、喪葬費用等共計3萬餘元。
  今天上午記者獲悉,經密雲法院審理,判決張某與被告公司間不存在勞動關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張某被宋某雇用從事勞務工作,雙方未簽訂雇用合同。張某在回居住地時被貨車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之父起訴北京某工程公司,要求確認張某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賠償喪葬費等相關費用。
  被告公司則否認張某與其存在勞動關係,稱張某系宋某雇用,且宋某並未以該公司名義承包工程和對外施工。
  法院審理
  密雲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其主張的成立,故做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車禍身亡 雇用方不擔責 死者父親起訴公司索賠 法院認定勞動關係不成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vlggwawq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